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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政 策 问 答
关于派遣合同中社会保险的说明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缴纳比例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20%
8%
8%
2%
2%
1%
0.5%
不缴纳
0.9%
不缴纳

*公司缴纳比例共为31.4%,个人缴纳比例共11%。
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或社会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社会性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新招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个人按8%缴费;公司按20%缴费。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从签定合同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职工缴费基数、记入比例以及个人帐户存储额,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
答:在外地已有养老保险账户并且有转入需要的员工,可以在签定合同后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待为领取《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邮寄到办事处,员工持以上《转移单(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并加盖印章后,连同转出地的其他转移材料一并交回人力资源部,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
答:由于全国各省、市社会保险转移政策及所需资料不尽相同,所以需要转移养老保险的离职员工,需向新开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社保机构落实办理转移相应的政策后,将需要青岛市社保机构填写、盖章的单证或资料寄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

员工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女工人:50周岁)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如果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怎么办?
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算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网上查询的地址是什么?
答:www.qd12333.gov.cn

退保申请的格式?
答:
                                  个人退保申请书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办:
    本人______系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已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并于____年__月__日与单位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特申请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出。
请予以办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医 疗保 险


什么是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劳动者因病医治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的宗旨是什么?
答:是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支出,使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到医治参保人的疾病上,从而达到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告诉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福利性、强制性、保障性和共济互助性。

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答:基本属性不同、保险费筹集办法不同、管理体制不同、保险范围不同、参加保险的条件不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间隔不同、保险待遇不同。

《新医疗保险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从2005年2月份开始实施。

新规定关于医保费的征缴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三区纳入市级统筹以后,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从2005年2月开始,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按照8%,驻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按照7%;2006年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8%;2007年起驻七区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我市大额医疗补助额最高是多少?
答:为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我市建立了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为什么要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及其最高支付限额?
答:本次修改,将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元,同时将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主要基于两方面情况,一是与全国其他较大城市相比,我市大额医疗补助金原缴费标准明显偏低;二是我市原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年最高拨付限额15万元,与其他城市相比支付额度相对较高,造成了近几年大额补助金的超支。因此,这次修订,我市在提高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最高拨付限额,以更好地满足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有什么变化?
答: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原《规定》记入比例为: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

青岛市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抵缴费年限的应该
怎么办?

答: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有调整吗?
答: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确定。我市原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10%,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提高,应当每年都作调整。但考虑到不加重职工的负担,我市一直按2000年社平工资计算的标准执行,没有随社平工资提高而调整,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从减轻职工负担着眼,本次修订将起付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以后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医保基金收支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调整吗?
答: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也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由原规定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0年确定为3.4万元)调整到4万元,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有什么新变化?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为减轻职工个人负担,这次修订,对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作了调整,个人自负比例比原来有所降低。5000元以下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8%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由原规定的个人负担15%调整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万元以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仍减半执行。医院级别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 注起付标准 500元 670元 84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元以下 12% 14% 16% 5000-10000元 10% 12% 14% 10000-20000元 10% 20000-最高支付限额 5%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三区申请门诊大病的参保职工其费用如何结算?
答:选择驻市内四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的参保患者,其门诊大病的办证、费用审核和结算均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选择驻各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相关业务暂委托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三区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如何备案和报销?
答: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备案及费用报销,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其中,单位在市内四区缴费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在其它区缴费的,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参保职工异地急诊发生的属统筹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报销。

参保人如何看一般门诊或购药?
答:参保人一般门诊就医或购药时,可凭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到我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费用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中划出,卡内资金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负责打印费用清单(一式两份),持卡人员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参保人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答: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人可以在七区任何一家具备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和《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如暂时没有领到《医保证》,可持《居民身分证》,到就诊的定点医院住院部门,刷《社保卡》确认身份,办理联网住院手续,并按照医院规定缴纳一定的住院押金。如当时未带齐证件,务必于三日内带齐证件到医院住院部门补办联网住院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刷卡和联网住院手续的,应当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延误办理的证明,到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上网手续。

参保人出院时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个人自负部分应先从《社会保障卡》中支付,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用人单位应携带需要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或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参保人意向,可选取定当地1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就诊,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住院和有转诊证明的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凭医嘱及病历复印件、各种费用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到备案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什么是门诊大病?如何办理门诊大病证?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板块式”结构,即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划定各自使用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为解决部分慢性重病参保患者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治疗费的问题,建立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制度(简称门诊大病制度),对门诊治疗纳入统筹范围的特殊疾病实行资格准入,并对其就诊及结算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办理门诊大病证须由本人或经办人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审批回执表》(一份),提供本人申请病种近两年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化验检查报告、本人近期1寸照片等材料,到市或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填表时注意填写清楚患者的个人编号及单位编号、规范填写所申办的病种名称(不需要单位盖章)。除结核病、重症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精神病等特殊管理病种外,参保患者可以根据病情及就诊需要在市属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管理的病种必须选择相应的专科医院。增加病种和重新办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与初次办理相同。

参保职工如何使用门诊大病证就诊和结算?
答:参保人取得了门诊大病治疗资格后,应首先到定点医院将专用病历、处方交给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统一管理。就医时,持《门诊大病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医保部门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接受诊疗服务,要求医师根据病情和限额合理施治,有权要求医师在使用医保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及自负一定比例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得本人同意及签字。就诊结束后,将专用病历、处方等材料交回门诊大病窗口统一保管,费用录入后,患者或医院将收据妥善保管,结算时统一装订,以备医保中心审核。门诊大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期满的在医院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失业后患病,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经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70%标准,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如何持卡定向消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
答: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只能用于本人定向医疗消费。主要用于:(1)本人持社保卡可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所需费用可刷卡支付;(2)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门诊大病治疗等,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刷卡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如何确认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资格?

答: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住院、大病门诊等治疗,应持本人社保卡和医疗保险证,由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刷卡确认是否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经确认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治疗,其费用可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社保卡中的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医疗保险统筹金暂停支付。

工 伤 保 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在有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而患职业病时所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
A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而完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B基金提取率不时整齐划一的,而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的工作条件和发生事故的频率等因素确定基金提取比例。
C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因此,基金应留有必要的储备。

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工伤?
答: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工发生工伤后,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是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哪些待遇?
答: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登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生 育 保 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指为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对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
A实施的对象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范围有限。
B生育活动引起的收入损失,不是社会造成,也不是不正常的生理活动造成,而是正常的生理变化造成的。
C生育保险待遇不仅仅为了弥补妇女工作者的收入损失,也是保障国家所需的劳动力实行扩大再生产所绝对需要的。
D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险
待遇既照顾到生育活动开始之前一段时间,也照顾到生育活动完成之后一段时间,而其他种种社会保险都是仅带有善后特点。

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吗?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统筹项目有哪些?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

生育津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其中,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   

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答: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2个月。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办理产假津贴?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还要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清单等。外地低级市顺产1400元,剖宫产2400;外地县级市顺产570元,剖宫产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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